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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与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周某乙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民二初字第0152号

原告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青,湖南湘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月祥,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月祥,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周某乙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原告周某甲于2009年6月29日以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周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对被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周某乙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

审判长杨雅

审判员熊伟

审判员易颖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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