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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与陈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1119号

原告乔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陈某,男,2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陈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乔某某承担。

审判长刘卫星

审判员隋冬梅

人民陪审员时杰

二00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朱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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