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陈某,男,2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陈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乔某某承担。
审判长刘卫星
审判员隋冬梅
人民陪审员时杰
二00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朱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