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兑法律服务所
住所:昆明市X路X号。
负责人张某,(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系天兑法律服务所(略),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晋宁晋新绿化工程处
住所:晋宁县X乡X村委会小新村X号。
负责人纳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玲芬、段某某,晋航(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天兑法律服务所、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晋宁晋新绿化工程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0)官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天兑法律服务所于2010年6月30日前退还被上诉人晋宁晋新绿化工程处代理费4000元;
二、原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晋宁晋新绿化工程处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天兑法律服务所承担;
三、双方当事人之间本案纠纷就此了结。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李能熊
审判员冯辉
代理审判员李蔚然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