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赵某某、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某某。

法定监护人李苗展。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

上诉人(一审被告)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

一审第三人赵某清。

一审第三人王金有。

上诉人赵某某、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卫东区人民法院(2008)卫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杜某某,上诉人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胡某,一审第三人王金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08)卫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美荣

审判员宋忠海

审判员赵某军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王占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