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某某。
法定监护人李苗展。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
上诉人(一审被告)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
一审第三人赵某清。
一审第三人王金有。
上诉人赵某某、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卫东区人民法院(2008)卫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杜某某,上诉人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胡某,一审第三人王金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08)卫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美荣
审判员宋忠海
审判员赵某军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王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