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安福县人,安福县公安局办公室民警,住(略)。
被执行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安福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安执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谢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某某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2009)安执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某某在(略)农贸市场管理联合办公室有x元的投资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谢某某在(略)农贸市场管理联合办公室享有的x元的投资权益。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杰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朱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