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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向某甲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祁东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8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衡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甲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9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有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向某甲在拘役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向某甲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向某甲有以下犯罪事实:

2010年8月1日至2010年8月10日期间的数个晚上,被告人向某甲窜至祁东县X镇X村罗某塘村X组湘桂铁路工地上,盗窃工地上的建筑钢管安装卡187只,并卖给开废品店的徐某某,得赃款300元。

2010年8月11日至2010年8月18日期间的数个晚上,被告人向某甲窜至祁东县X镇X村罗某塘村X组湘桂铁路工地上,盗窃工地上的建筑钢管8根,藏匿于自家二楼房间和阳台上。

2010年8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向某甲又窜至该工地上,趁工地看守人员没注意之际,拿起一根建筑钢管就往回走,没走多远就被工地看守人员发现,在逃跑途中,被工地看守人员抓住并扭送到公安机关。经祁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187只建筑钢管安装卡价值人民币1093元,被盗的钢管价值人民币738元,共价值人民币1831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向某甲如实供述了其到工地盗窃作案的时间、地点、经过和销赃情况。

2、失主胡华的陈述,证明他是中铁二局三项目部的经理,承包湘桂铁路的甘棠集至东富大桥路X路基和桥梁工程。他还陈述了其工地上的钢管、钢管安装卡被盗的时间、地点和被盗的型号、成色的情况,与被告人向某甲所供述的基本一致。

3、证人罗某、邓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们是中铁二局三项目部的工作人员,他们于2010年8月19日凌晨1时许在工地附近抓住一个偷钢管的人,就是被告人向某甲。

4、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开了一个废品回收店,在2010年8月14日下午,向某甲到他店子来卖钢管安装卡,是用蛇皮袋子装的,说是在外面搞基建时慢慢收集起来的,他当时是按一元钱一斤收的,一共付了300元给向某甲。

5、证人向某乙的证言,证明他是向某甲的父亲,向某甲家二楼的建筑钢管是向某甲从外面拿回的,但不知道是怎么得到的。

6、缴赃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人员在徐某某的废品回收店中缴获了被告人向某甲销赃的187只建筑钢管安装卡。

7、祁价认鉴字[2010]X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证明了涉案的9根建筑钢管、187只建筑钢管安装卡的价值分别是738元、1093元。

8、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明了作案现场的地点和方位。

9、证明及物证照片,证明了被盗的建筑钢管是9根、建筑钢管安装卡是187只。

10、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向某甲系被抓获归案。

11、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向某甲的身份和年龄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向某甲没有异议,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到铁路工地上盗窃建筑材料,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向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向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的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向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8月19日起至2011年1月1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王雪华

审判员凡文生

人民陪审员罗某军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周红

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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