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张某甲因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焦民终字第9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占文,温县X村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侯宝丽,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甲因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09)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张某甲于2009年8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共计55元,由张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红卫

审判员杨柳

审判员韩咏梅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焦红萍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