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占文,温县X村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侯宝丽,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甲因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09)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张某甲于2009年8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共计55元,由张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红卫
审判员杨柳
审判员韩咏梅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焦红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