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
被告赵××。
委托代理人曹××。
原告冯×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晓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被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诉称,婚初夫妻关系尚可,2001年4、5月被告有外遇,双方感情产生裂缝,2002年原告曾起诉离婚。2007年10月20日原告发现被告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后,即离家外住,现夫妻关系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赵××辩称,诉状所称不是事实,夫妻关系尚可,被告无外遇,平时可能有争吵,夫妻感情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5月1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冯××。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双方为琐事有时有矛盾,2007年10月原告离家外住,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离婚。
审理中,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现双方因琐事致夫妻关系有隙,希望双方念及以往的夫妻情份,共同搞好夫妻关系,夫妻重归于好还是有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冯×要求与被告赵××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晓茜
书记员项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