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女,汉族,住(略)。
申请人周某要求宣告金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周某陈述,申请人之女金某于2008年6月7日起一直未回家,也未与家人联系。现诉至法院,要求宣告金某失踪。
经查,金某,女,汉族,与申请人周某系母女关系。2008年6月9日,金某之父金某至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某派出所报案,称其女儿金某于2008年6月7日13时许至某中学读书后一直未回家。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二○一○年七月十五日发出寻找金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金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金某自2008年6月7日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金某之母申请金某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金某为失踪人。
审判员周某忠
书记员周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