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夜良宵陶然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X路X号X层。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协会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协会职员,住(略)。
上诉人北京金夜良宵陶然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夜娱乐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于2008年7月22日至2008年11月13日期间,先后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上述公司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给音集协管理,其中包括音集协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46首音乐电视作品(详见附表)。金夜娱乐公司在其经营的KTV包间中使用了涉案46首音乐电视作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音集协是依法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了以信托方式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的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金夜娱乐公司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进行KTV经营,未征得许可,也未支付报酬,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和知名度、金夜娱乐公司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方式、经营模式和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北京金夜良宵陶然娱乐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涉案四十六首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北京金夜良宵陶然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支付赔偿金四万六千元;三、被告北京金夜良宵陶然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二千六百五十元;四、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金夜娱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音集协的诉讼请求。金夜娱乐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是:音集协从未就收费问题与该公司进行联系,其收费标准没有法律依据。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不适当。
音集协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立于2008年6月24日。2008年7月22日至2008年11月13日,音集协先后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九雨天下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上述公司分别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给音集协管理,其中包括音集协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46首音乐电视作品。
金夜娱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自娱性演唱、零售包装食品、百货、烟、酒、冷饮等。金夜娱乐公司共有KTV包间15间,使用的点歌机中含有涉案46首音乐电视作品。音集协申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金夜娱乐公司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经营KTV的行为进行了公证,支出公证费2650元。
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金夜娱乐公司提出其已经删除涉案歌曲,音集协对此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音像制品、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等证据材料以及是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音集协是依法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取得了以信托方式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的权利,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的侵权人提起诉讼。
金夜娱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在点歌机中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未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也未支付报酬,该行为侵害了权利人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金夜娱乐公司应对此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和知名度、金夜娱乐公司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方式、经营模式和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以及合理费用的确定并无不妥。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处理结果适当,应予维持。金夜娱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北京金夜良宵陶然娱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16元,由北京金夜良宵陶然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何暄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历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