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无业,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水暖工,身份证号:x。
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崔光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白某诉请,请求与被告李某解除婚姻关系,确定子女抚养问题,并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与原告白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白某与被告李某于2000年古历12月21日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原、被告双方在同居期间于X年X月X日生有一子,名李×。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11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双方结婚后,经常因家庭索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原告白某与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家庭共同财产:电视机一台、立柜二只、沙发一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白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本院准予。
二、原告白某与被告李某所生子女李×随被告李某生活,由原告白某一次性给付抚育费x元,于2010年7月23日前一次性履行。
三、原、被告的共同财产:电视机一台、立柜二只、沙发一套归被告李某所有。
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崔光全
二O一O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胡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