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成都铁路局昆明分局勘测院干部,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廖某、廖某某,云南仲法法律服务所(略),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黄某,云南正午(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呈贡县X街道办事处大洛羊社区居民委员会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X镇X村。
负责人王某乙,该居委会主任。
上诉人宋某某、王某刚因与呈贡县X街道办事处大洛羊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呈贡县人民法院(2009)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不同诉求作为本案的本诉、反诉审理,违反了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呈贡县人民法院(2009)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云南省呈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付锡勇
代理审判员李鸿鸣
代理审判员朱吉文
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刘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