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4號
上訴人和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進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門縣金城鎮公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
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2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
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1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蔡清遊
法官朱光仁
法官黃玉清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書記官黃月瞳
附件
一、上訴理由書,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
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
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
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外,應先提出影本),並應
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
,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若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其攻防方法。但具有下列情形之
1者,則請勿提出,否則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駁
回之:1、在第一審整理並協議簡化後已不得主張之爭點。2
、經第一審法院依第196條第2項裁定駁回者。3、經第一審
法院依第268條定期間命提出而未提出者。4、因當事人故意
或重大過失未於第一審程序提出者。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1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
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二
)、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
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上訴人如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未依規定說
明者,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規定駁回之,或於判決時依辯
論意旨斟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