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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伊一民初字第75号

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被告于1993年9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长子朱某杰,X年X月X日生次子朱某杰,X年X月X日生三子朱某俊,2004年1月16日抱养女儿朱某怡。自2006年以来双方为生活琐事多次发生口角、斗殴、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长子朱某杰、三子朱某俊暂由被告抚养;次子朱某杰、女儿朱某怡暂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理。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双方对对方抚养的子女相互有探视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缝纫机一台,新、旧被子各一个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归被告所有,2009年秋季玉米由原告收获。

受理费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均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红欣

二00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岳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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