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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伊一民初字第48号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3年3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4年9月4日(农历)生育儿子武某星,现跟随被告武某某生活。原告以与被告没有感情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解除夫妻关系。

二、婚生男孩武某星暂由被告武某某抚养,原告王某某每年给付被告武某某孩子抚养费600元整,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给付至孩子满18周岁时止。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已自择,原告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

三、原、被告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书良

审判员刘东亮

审判员杨红欣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岳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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