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闽清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闽清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社职员。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闽清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某、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闽清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一O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