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谭守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于1994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两人于1995年9月10生育一男孩,取名黄××,现就读于芷江侗族自治县X乡中学。2008年5月份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特再次起诉要求判决离婚。
被告黄某某辩称,他同意离婚,婚生小孩黄××由他抚养,原告应支付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黄××随被告黄某某共同生活,原告杨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直至小孩能独立生活时止。
三、共同财产座落于芷江侗族自治县X乡X村柏村X组的三柱三瓜木房子一幢,归原、被告共同所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谭守习
二00九年元月五日
书记员吴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