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
被告宋X。
第三人邱X。
第三人姚X。
上述两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黄X。
上述两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邱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与被告宋X、第三人X、姚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杨X负担。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徐琼花
代理审判员樊形锋
书记员郭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