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樊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胡某某。
本院在执行(2009)沪铁民初字第X号申请执行人樊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胡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时,经过调查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产权房、机动车、股票和基金。经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情况说明、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2009)沪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倪其康
审判员江涛
代理审判员李某良
书记员寿峰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