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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诉李某某、胡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申请执行人樊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胡某某。

本院在执行(2009)沪铁民初字第X号申请执行人樊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胡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时,经过调查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产权房、机动车、股票和基金。经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情况说明、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2009)沪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倪其康

审判员江涛

代理审判员李某良

书记员寿峰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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