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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陈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建功,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给被告供应铸钢件等产品,2007年12月27日经清算,被告尚欠原告x元,被告给原告打一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推拖不给欠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被告陈某某未答辩。

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给被告供应铸钢件产品,最后于2007年12月27日清算后,被告给原告打欠条一份,上写明:“今欠王某某现金肆万伍仟元正(¥x.00)。陈某某,2007年12月X号”。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欠原告王某某现金x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陈某某应该偿还,被告拒不偿还欠款,应承担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原告诉求利息,因欠条上未注明有利息,对此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现金人民币x元。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3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900元,原告王某某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春莹

审判员张辉

审判员王某恩

二O一O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于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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