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
法定代理人王XX。
委托代理人王XXX。
被告袁X。
本院于201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X诉被告袁X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王X系被告袁X之婚生子,现就读于X小学五年级。2000年8月,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王XX与被告袁X经X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王X随王XX共同生活,袁X自2000年8月起每月给付王X抚育费人民币100元至王X十八周岁止。现原告以物价上涨、学习和生活费用增加,原定抚育费不能满足其学习、生活所需为由诉至本院,成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袁X于2010年3月31日一次性给付原告王X自2010年1月起至其十八周岁止的抚育费共计人民币x元(已当庭给付);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王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3月31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郭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