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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又名胡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9月7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3日下午2时30分,家住前营乡X村的被告人胡某某与前营乡X村民杨某某在前营乡X路口处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引起打架,打架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用拳头将杨某某鼻部打伤。经鉴定,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就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胡某某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量刑时酌情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7日起至2010年12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冬梅

二0一0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赵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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