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男,汉族。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3月15日被绥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3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4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绥德县看守所。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3日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贾敏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5日,被告人邢某与其弟×××在沙滩坪村X路边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其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14.25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邢某的供述、×××的证言、毒品鉴定文书、收缴清单、尿检报告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法规,在明知的情况下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4.25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邢某为吸毒人员,又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邢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6日起至2010年9月15日止)。
二、所扣押的毒品海洛因14.25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海森
审判员王海波
审判员李晟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党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