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某某,又名樊某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住(略)。
被告资兴市X乡X村党冲组。
负责人谢某某,男,(略)组长,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资兴市X乡X村党冲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资兴市X乡信用社(存款户名:樊某南)的存款x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资兴市X乡X村党冲组(存款户名:樊某南)在资兴市X乡信用社的存款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唐廷刚
代理审判员赵伟
代理审判员李程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廖发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