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医生。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居民。
被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吴某某,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王某某、天安保险股份通有限公司榆林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2009)靖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斌琦
审判员折宝明
审判员罗振林
二0一0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