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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诉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山东星火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时代华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华,北京市中闻(略)。

委托代理人蒋玉,北京市中闻(略)。

被告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五层01、X号房。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邰风,北京市洪范广住(略)。

被告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刘明,山东舜翔(略)。

委托代理人孙春梅,山东舜翔(略)。

被告山东星火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X路X号舜泰广场X号楼X层。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明,山东舜翔(略)。

委托代理人孙春梅,山东舜翔(略)。

被告北京时代华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姜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明,山东舜翔(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原告郑某诉被告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图书大厦)、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科技社)、山东星火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火公司)、北京时代华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华文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王某华、蒋玉,被告中关村图书大厦委托代理人邰风,被告山东科技社、星火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明、孙春梅,被告时代华文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明、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诉称:原告郑某是张道真的妻子。张道真先生是我国著名的英语教授、英语语法学家,在北京外国语大学执教近40年,退休后一直致力于英语教育事业的研究和改革,将毕生的心血和研究成果奉献给了我国的英语教育事业。张道真编写的《实用英语语法》、《电视英语》、《初级电视英语》、《现代英语用法词典》、《英语常用动词用法词典》等英语语法书籍、英语专著、教材等读物影响了我国几代人的英语学习历程,为我国的英语教育事业做出了极大的贡献。2007年初,张道真先生授权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其编写的《张道真大学英语语法》书籍。该书籍已在市场中合法流通,成为英语学习者的重要学习工具书,受到广大学生欢迎。2009年初,原告发现第二、三被告于2008年8月共同出版、发行的署名为“张道真”的《张道真大学英语语法》书籍在全国各大小书店中均有销售,且上述书籍主编署名及前言署名均为“张道真”,并在前言中、封底页面中均注明是张道真编写、编著、而张道真先生从未许可第二、三被告用其“署名”出版过上述书籍,更没有编著或编写过该书及书中前言。另查第四被告也参与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自涉案侵权作品出版发行以来,第一被告一直在销售上述出版物。原告是张道真的法定继承人,其有权维护张道真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权益。第二、三被告出版、发行了署名为“张道真”的涉案侵权作品,使他人误认为涉案侵权作品是张道真的作品,其行为显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制作、出售假冒张道真署名的作品的行为,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判令:1、判令第一被告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停止销售《张道真大学英语语法》一书;2、判令第二、三被告停止出版、发行《张道真大学英语语法》一书;3、判令第二、三、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x.8元;4、判令第二、三、四被告共同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被告中关村图书大厦辩称:我公司销售的涉案图书来源合法。我公司对所售图书是否侵权无审查义务,也无法审查其在售前环节是否侵权。我公司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山东科技社辩称:我社出版的图书署名张道真,署名来源合法。图书是我社和星火公司合作出版的。张道真和星火公司有合作关系,涉案图书的出版得到了张道真的许可。涉案图书上署名张道真主编,是对张道真劳动成果的肯定。我社尽到了合理审查的义务,不存在侵权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星火公司辩称:涉案图书署名张道真,是因为张道真与我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张道真是我公司聘请的主编,涉案图书出版得到了张道真的许可,署名张道真是对张道真劳动的肯定。我公司就涉案图书通过时代华文公司向张道真支付了20万元,已经向张道真支付了劳动报酬。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时代华文公司辩称:本案涉及的是图书著作权的问题,与我公司没有关系。张道真委托我公司和星火公司签订了合作合同,涉案图书使用张道真的署名经过了张道真本人同意。涉案图书事先已经过了张道真的构思,在出版前也经过了张道真的审阅,并且星火公司聘请张道真做了该书的总主编。星火公司已按合同规定向我公司支付了20万元的款项,我公司经过一系列途径支付给了张道真。张道真生前和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关系密切,张道真委托我公司办理多项业务。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长期照料张道真,给张道真购买生活用品、办公用品、礼品等花费了五六万元,其他部分张道真没有向我公司索要。基于对我公司的感激,张道真在授权协议书中没有提出任何要求。原告没有查明事实,起诉不合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张道真是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教授,我国著名英语语法专家。2007年4月9日,张道真因脑梗塞住院治疗。2009年10月24日,张道真因病去世。原告郑某是张道真妻子。

2010年5月31日,北京外国语大学人事处出具证明:“张道真先生于1956年11月至1986年11月在我校工作,其妻子郑某,其子女如下:儿子,张世耘;女儿,张溶溶(英文名:x);儿子,张彬(英文名:x);女儿:张箐(别名张X)。”

审理过程中,郑某提交了张世耘、张箐的身份证和张溶溶、张彬的护照(美国籍),并提交了签有上述四人姓名的声明,声明内容均为自愿放弃本案实体权利、不参加诉讼。其中,签有张彬(x)姓名的声明显示“签署地:上海”,签有张溶溶(x)姓名的声明未显示签署地。庭审过程中,原告代理人称不清楚张溶溶(x)声明的签署地。与郑某联系未果后,原告代理人当庭与张彬(x)电话联系核实,张彬(x)称也不清楚张溶溶(x)声明的签署地。

2007年7月,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了张道真编著的《张道真大学英语语法》一书。

2006年12月29日,山东星火书业有限公司(甲方)与时代华文公司(乙方)签定《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与张道真协商在甲方出版发行的英语语法系列丛书中担任主编,甲方出版发行的英语语法系列丛书包括《张道真初中英语语法》、《张道真高中英语语法》、《张道真大学英语语法》(署名暂定,内容必须一致),总计三本书。此三本书所有介质(图书、音像、电子)的版权全部归甲方所有。甲方负责编写《张道真初中英语语法》、《张道真高中英语语法》、《张道真大学英语语法》三本书中的所有内容。甲方编写完毕上述作品后,需及时交予乙方,由乙方协助将作品交予张道真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确保以上作品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并符合当前市场需求。甲方有义务根据张道真的意见对原来编写的作品进行修改。甲方的作品在通过张道真的审核修改后,方允许使用张道真的署名,署名方式为主编。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署名费用,费用为税后,《初中英语语法》八万元整、《高中英语语法》八万元整、《大学英语语法》四万元整,共计二十万元整。甲方的作品中如果遭遇因张道真的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被侵犯而产生的诉讼时,由乙方负责协调解决。本协议中乙方全权代表张道真先生,张道真给乙方的授权书复印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附件。庭审过程中,星火公司称已向时代华文公司支付署名费20万元,时代华文公司予以认可。时代华文公司称为张道真购买生活用品、办公用品、礼品已花费约五六万元,郑某不予认可。

2007年1月29日,张道真签署《授权书》:“今授权时代华文公司姜某先生,同意成为星火语法书总主编、总顾问。”

山东科技社提交了张道真签字的《授权协议书》,协议书共分三页。第一页显示:甲方张道真,乙方时代华文公司。甲方授权乙方将已经出版的图书转换成电子书,授权乙方洽谈由甲方创作但未出版图书的相关事宜,授权乙方洽谈甲方为第三方的图书或其它出版物挂名的相关事宜。甲方承认由乙方委派的代表签订的协议内容,并保证按协议内容履行。甲方授权乙方洽谈上述事宜,由乙方全权代表甲方与第三方进行洽谈和合作。第二页显示:第三方的稿件内容需经甲方审议通过后才允许甲方挂名。第三页显示:本协议期内甲方授权乙方按协议中的各项规定行使权利。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第三页落款紧挨正文,甲方落款处有张道真签字,乙方落款处有时代华文公司盖章和姜某签字,落款日期均为2006年11月17日。协议书没有加盖骑缝章,第一、二页上均没有当事人签字。庭审过程中,郑某认可张道真签字属实,但称协议书第一、二页内容被人替换。经合议庭询问,郑某称没有见过也无法提交张道真保存的协议书,不清楚前两页具体内容。

2007年4月17日,山东星火书业有限公司发出《通知》:“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我公司与贵社合作出版的《张道真初中英语语法》、《张道真高中英语语法》、《张道真大学英语语法》三套书已交给张道真审阅,张道真同意按稿件出版,故请贵公司按照原约定出版图书。”

2007年8月30日,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与山东星火书业有限公司就合作出版图书事宜签定《合作协议书》。2008年5月16日,山东星火国际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就双方合作出版教育图书、电子音像出版物签定《合作协议书》。庭审过程中,星火公司称山东星火书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星火国际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后,名称又变更为本案被告星火公司。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称其自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名称变更而来,同意承担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在本案的权利义务。山东科技社称涉案图书系其与星火公司合作出版,星火公司对此不持异议。

2008年8月,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了《张道真大学英语语法》一书(x-X-X-X-9)。该书封面上方显示“x”、“星火语法”字样,署名“张道真主编”,前勒口印有张道真照片、签名和简介,扉页印有张道真题词“星光照亮学子前程,火炬点燃民族希望。张道真”;封底印有张道真照片、简介及图书简介,其中图书简介部分包括“这本由张道真教授编著的语法书保持了他一贯的风格…语法泰斗张道真教授的倾力之作”,定价29.8元;后勒口显示“权威经典张道真教授在对现行语法深入研究总结的基础上,集各家之长,精心编著的又一力作”。全书没有具体作者署名。庭审过程中,山东科技社、星火公司、时代华文公司均称该书内容是星火公司人员编写的,是职务作品。“x”是星火公司已注册商标,“星火”是星火公司已申请注册的商标。2008年7月,山东科技社还出版了《张道真初中英语语法》一书,署名“张道真主编”。

张道真曾与时代华文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多次通信、合影,并写下题词,部分题词内容如下:“愿星火语法书为广大学生提供有力的帮助”、“愿广大英语学习者一路星火相伴”、“揭开英语词汇的奥秘,探索词汇构成的规律,掌握语言学习的技巧,享受英语学习的乐趣”、“星光照亮学子前程,火炬点燃民族希望”。

中关村图书大厦自北京市新华书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并销售了《张道真大学英语语法》一书。中关村图书大厦称已停止销售该书,郑某表示认可,并当庭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

郑某以张道真名义为本案支付(略)费x元、购书费29.8元。

庭审过程中,山东科技社、星火公司、时代华文公司称张道真对涉案图书的劳动体现在构思和审阅,张道真没有撰稿,审阅后也没有修改。郑某称张道真脑梗塞住院后,事实上已无能力审阅。

上述事实,有原告郑某提交的《张道真大学英语语法》、《张道真初中英语语法》、诊断及死亡证明书、结婚证、北京外国语大学人事处证明、声明、身份证、护照、商标查询信息打印件、销售小票、发票、委托代理合同、确认书、发票;被告中关村图书大厦提交的发货单、营业执照复印件、报表;被告山东科技社提交的《张道真大学英语语法》图书、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协议书、授权书、授权协议书、通知书、张道真信件、题词、照片;时代华文公司提交的张道真信件、题词、照片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山东科技社提交了张道真签字的《授权协议书》原件,郑某认可《授权协议书》落款处张道真签字属实,但称第一、二页被人替换。在此情况下,郑某有责任提交张道真持有的另一份《授权协议书》原件,以便本院核实。因郑某不能提交另一份《授权协议书》原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不能否定山东科技社提交的《授权协议书》原件的证明力。山东科技社提交的《授权协议书》原件与张道真签署的《授权书》、题词、信件、照片等证据可以互相印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山东科技社提交的《授权协议书》是张道真的真实意思表示。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属于作者,只有创作作品的人才有权在作品上署名。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创作者必须完成从构思到表达的整个过程。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它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虽然以“主编”方式署名在我国出版行业司空见惯,但“主编”并非著作权法原理要求的规范署名方式。结合汉语通常理解和出版行业惯例,我国出版业中常见的“主编”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解读或为汇编,或为合作,或为演绎,或为其它。无论对“主编”进行何种解读,主编署名者都要在汇编、合作、演绎等过程中投入独创性智力劳动,对作品的产生作出创造性贡献。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张道真对《张道真大学英语语法》的贡献,顶多限于构思和审阅。张道真没有参与撰稿,没有进行修改,没有完成从构思到表达的整个过程,也没有投入汇编、合作、演绎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其它创造性智力劳动,不是《张道真大学英语语法》的作者,不应在《张道真大学英语语法》一书上署名。

署名权的法律意义,一方面展示作者和作品之间的联系,保护作者精神权利;一方面使公众了解作者身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著作权法范畴,署名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不仅是单纯的私权处分行为,还有可能误导公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张道真是我国著名英语语法专家,在英语语法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在张道真未参与创作的作品上署名“张道真主编”并隐去真实作者,必将对该书的销售者和读者产生误导,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虽然《授权协议书》是张道真和时代华文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其中关于张道真授权时代华文公司洽谈张道真为第三方的图书或其它出版物挂名事宜的约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山东科技社和星火公司应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被控署名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告据此索赔没有合法的请求权基础,本院不再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是对精神权利受损的救济,被告使用张道真署名经过了张道真的许可,且无证据证明涉案图书有损张道真或郑某的精神权利,对于原告的此项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张道真的全体继承人均为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原告,除非弃权。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张道真的继承人之一张溶溶(x)是美国公民,现无证据显示其经常居住地在我国或该声明系其在我国境内签署。原告提交的张溶溶(x)签字的声明,未履行公证认证程序,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即使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其它继承人作出合法意思表示之前,郑某亦无权单独受偿。但停止侵权符合全体继承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对其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中关村图书大厦已停止销售涉案图书,郑某放弃对中关村图书大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判令中关村图书大厦停止销售。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星火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张道真大学英语语法》(x-X-X-X-9)一书;

二、驳回原告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八十五元(原告预交),由原告郑某负担三千元(已交纳),由被告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山东星火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一百八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蒋强

代理审判员刁云芸

人民陪审员孙鸿刚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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