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锡知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嘉华苑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来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梁飞,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工作人员。
被告无锡市润地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地利公司),住所地无锡市X区X路高新技术产业园X号润地利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润地利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卫斌,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无锡分所律师。
原告嘉华苑公司与被告润地利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嘉华苑公司诉称:嘉华苑公司耗费大量人力财力物力精心制作了《中华图片库》,对《中华图片库》中所有的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并在产品包装中附有版权声明。嘉华苑公司发现润地利公司在《无锡日报》2002年6月13日“无锡房市”头版、2002年9月26日头版所作的“明珠大厦”广告中使用了嘉华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作品编号为CF2-015、FL1-092,侵害了嘉华苑公司的著作权。请求判令润地利公司停止侵权,在《中国版权》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略)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润地利公司向嘉华苑公司表示歉意,承诺不再侵害嘉华苑公司的著作权;
二、润地利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给付嘉华苑公司8000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嘉华苑公司负担425元、润地利公司负担425元(上述款项已由嘉华苑公司预付,润地利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将其应负担部分支付给嘉华苑公司)
四、嘉华苑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毅
代理审判员陆超
代理审判员林山泉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范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