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住所地闽清县X镇X街X号。
负责人林某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江世英,福建扬航(略)事务所(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诉被告刘某、陈某、黄某乙、廖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于201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就此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