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五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省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女,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无业,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法律工作者,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上诉人重庆省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0日作出(2010)綦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重庆省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因重庆省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文
代理审判员王冬
代理审判员秦敏
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邓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