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石门幼儿园,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园长。
委托代理人:甘朝富,(略)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石门幼儿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2009)津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张某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09)津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准予上诉人张某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海燕
代理审判员段晓玲
代理审判员秦敏
二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远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