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石门幼儿园,住(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园长。
委托代理人:甘朝富,(略)所(略)。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石门幼儿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2009)津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王某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的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09)津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海燕
代理审判员段晓玲
代理审判员秦敏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书书记员张远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