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女,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略):(略)。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石门幼儿园,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园长。
委托代理人:甘某某,(略)所。
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石门幼儿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2009)津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李某甲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的审理期间,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甲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09)津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准予上诉人李某甲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李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海燕
代理审判员段晓玲
代理审判员秦敏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书书记员张远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