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崇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鲁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市XX县XX镇XX村XX号。
委托代理人王XX,XX市XX县X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陆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市XX县XX镇XX村XX号。
原告鲁XX与被告陆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晔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陆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鲁XX诉称,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告发现被告经常性外出赌博,债主登门讨债,导致家庭不得安宁,同时被告对家庭和孩子漠不关心。原、被告曾于2006年11月13日经崇明县X镇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被告保证不再参与赌博,故双方自愿达成和好协议。嗣后被告仍继续参与赌博,致夫妻关系越来越疏远,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09年7月6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获准许。后夫妻双方关系并未改善,分居生活至今,故再次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陆XX辩称,本被告对原告及孩子是有很深的感情,从上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自己就坚决改正错误,没有再参与过赌博。同时又多次上门恳请原告回家。考虑儿子明年就要高考了,为了能让其安心读书,要求夫妻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2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陆XX。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几年来,夫妻关系因被告沉溺于赌博而失睦。双方于2006年11月13日经XX镇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被告保证不再参与赌博,故双方自愿达成了和好协议。2009年7月6日,原告以被告仍继续参与赌博,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获准许。现原告以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要求夫妻和好,致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双方的主要矛盾在于被告曾一度沉迷于赌博而致夫妻关系失和。现被告明确表示已彻底戒掉了赌博恶习,并为了家庭一直在努力地工作。本院亦相信只要被告能持之以恒,不断地修正自己的不足,凡事以家庭为重,在今后的生活中注意方式方法积极主动地改善夫妻关系。同时原告也应顾念夫妻之情,与被告真情沟通,相信通过双方共同努力,维护家庭和睦是完全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鲁XX要求与被告陆XX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董晔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文怡
审判员董晔
书记员张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