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梅X。
被告施X。
本院于2010年3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梅X诉被告施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1年元旦举行结婚仪式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年2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1月1日生育儿子施XX。原、被告在婚后初期关系尚可。自2001年起,双方因家庭经济等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06年6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未获准许。嗣后,双方关系未得到改善,故原告再次提起离婚之诉。审理中,被告见夫妻和好无望,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梅X与被告施X双方自愿离婚;
二、原告梅X自愿补偿被告施X人民币5,000元,该款于2010年4月20日前给付被告施X;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梅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4月8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郭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