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陆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x,公司职员。
被告何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焦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涉及其他案件,本案需以其他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谢辉东
书记员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