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西省都昌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都昌县X乡X村。因本案于2010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23日、7月16日,被告人周某因非法行医先后被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局分别处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元、3,000元。2010年9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明知自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区X镇X路X弄X号其开设的私人诊所内,为李某补牙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严某、陆某某证言,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且非法行医曾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属情节严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海林
书记员朱慧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