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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慧敏与褚政峰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潘a,上海市A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褚a,男,汉族。

原告蒋a与被告褚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a及其委托代理人潘a、被告褚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a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1998年10月生育一女,取名褚b,现13岁就读于A学校。婚后,家中经济实行AA制,双方夫妻感情不好。2008年10月,原告被诊断出患有妇科病后,双方就没有夫妻生活,被告因此出言不逊,满腹怨气。原告认为被告年纪尚轻,不宜拖延,双方曾协议离婚,但因财产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而未能离成。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女儿褚b随原告共同生活,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600元。

被告褚a辩称,原告诉状所说的要求离婚的理由不是事实,被告对原告还有夫妻感情,原告所患的子宫肌瘤是常见的妇科病,并不会影响夫妻生活,且在2008年10月之后双方仍有夫妻生活,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褚b。婚后,双方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遂以诉称之理由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离婚,致使调解未能成功。

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应相互关切、相互尊重。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彼此间的矛盾。就本案而言,双方现状的发生,源于原、被告间缺乏互相信任,在矛盾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方式进行沟通。双方如能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改正不足,更加珍视家庭,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得以改善的。综观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蒋a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蒋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晨

书记员周云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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