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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X。

委托代理人刘X。

被告张X。

本院于201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4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张XX。原、被告婚后多年感情尚可。自2006年起,双方因故产生矛盾后关系不断恶化,并自2009年3月4日起分居生活。为此,原告曾于2009年11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未获准许。嗣后,双方关系未得到任何改善,故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委托X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何X与被告张X双方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何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7月15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郭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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