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个体户。
被告田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张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农民。
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田某、张某债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崔光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8年7月,我与二被告达成协议:由我承包二被告所经营的豪享来会所的装潢业务,工程完毕后,二被告欠我工程款x元,并立有欠据一支。后经我多次索要,二被告一直未予偿还。现诉请二被告偿还欠款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我们已经偿还了2000元,同意偿还原告工程款x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原告与二被告达成协议:由原告承包二被告所经营的豪享来会所的装潢业务,工程完工后,二被告欠原告工程款x,并立有欠据一支。后经原告索要,二被告偿还了2000元,剩余部分未予偿还。原告涉诉来院,请求偿还该欠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二被告田某、张某于2010年1月3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欠款x元。
案件受理费1000元,收取5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崔光全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屈志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