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9月22日夜,被告人苏某某到正阳县X乡X村刘楼西的墓地踩点,以便日后便于盗掘古墓文物,被付寨乡派出所民警巡逻时抓获。
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苏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王××的证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为了盗窃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某某为了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具有免除处罚情节,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杨宏伟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熠(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