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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等十人与刘某戊卖买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甲,男,1964年9月出生,汉族。

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施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刘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刘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樊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文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刘某戊,男,48岁,汉族。

原告刘某甲等十人诉被告刘某戊卖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6年至2007年间,在我们窑厂拉砖,未付现款,出具了欠据,共欠x元。经催要不还,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股东,承包窑厂的合伙人。被告出具了欠砖款条据,是双方内部合伙债务,此案属合伙纠纷,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焦相仲

审判员关胜真

审判员于振民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邢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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