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苏州市X区蠡口隆昌家具店业主,住(略)。
原告陈某与被告沈某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于2004年8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了外观设计专利:“床(2098)”,并于2005年3月2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略)。4。但于2004年10月发现被告有仿冒产品面市,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0元,减半收取为206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23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朱吉纯
代理审判员柏宏忠
代理审判员黄炜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蔡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