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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十六车队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新执字第294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十六车队,住所地本市X路南段X号院。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系该车队队长。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8年10月26日按判决所确定的偿还借款26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存款(具体金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史保兴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毫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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