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十六车队,住所地本市X路南段X号院。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系该车队队长。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8年10月26日按判决所确定的偿还借款26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存款(具体金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史保兴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毫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