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恒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烁,系该公司法律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迈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晓艳,辽宁正然(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新恒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新恒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准予其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恒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恒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新恒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夏妍
审判员郭丽
代理审判员刘洪
二O一O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