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丹东市众泽园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沿江开发区D区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连发,辽宁成功金盟(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满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丹东市众泽园餐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席某某、高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丹东市众泽园餐饮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准予其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丹东市众泽园餐饮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丹东市众泽园餐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25元由上诉人丹东市众泽园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夏妍
审判员郭丽
代理审判员刘洪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