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09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经人介绍我借给吴某某现金8000元,有借款依据,到期后吴某某不还,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偿还8000元,每月付利息200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愿意一月还1000元,没有约定利息,请求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吴某某于2009年8月15日偿还王某某借款1000元,以后每月15日吴某某偿还王某某1000元,至8000元还完为止。每月到期不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吴某某负担,此款由王某某预交费用垫付,吴某某执行后付给王某某。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丽丽
二ΟΟ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