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鹤壁市新世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淇滨民初字第358号

原告鹤壁市新世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开发区X国道淇河桥南路东。

法定代表人靳某某,经理。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新世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鹤壁市新世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孙建华

审判员刘志军

人民陪审员窦立春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