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杜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住址、职业同上。
被告贾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农民。
本院于2009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杜某甲诉被告贾某债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崔光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9年6月3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x元,并立有欠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3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x元,并立有欠据一支。后经原告索要被告未予偿还。原告涉诉来院请求偿还借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贾某于2010年2月28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x元,剩余部分原告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400元,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崔光全
二0一0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谢录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