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职业、住(略)。
本院于2010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诉被告王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景相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请双方所生女孩王某、男孩王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王某某承担部分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某某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同居前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后于1996年12月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同居期间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双方所生女孩王某由原告马某某抚养,男孩王某某由被告王某某抚养,抚养费双方自行承担。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景相国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赵伟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