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个体户。
被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居民。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本院于2010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杜某某、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某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请被告杜某某、王某乙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杜某某、王某乙承担。经查,2003年3月6日,借款人杜某某在原告王某甲处借款x元,由被告王某乙做担保,约定借款利率15‰,并出具借款条据一支。期间被告杜某某曾陆续向原告还款x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请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杜某某、王某乙给付原告王某甲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x元;二被告互付连带偿还责任(当场履行5000元,下剩x元于2010年6月14日前一次性履行)。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某弼
二O一O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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